2022年3月23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規范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促進自治區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辦法》編制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中心參與。
《辦法》共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辦法》的制定宗旨、適用范圍、招標投標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方式;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據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程序和步驟,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各階段的行為規則;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述幾章構成本辦法的實體內容;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本辦法的例外適用情形及生效日期。
二、編制背景
2017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納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進入自治區平臺交易,根據有關規定,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招投標工作方案》(內國土資規字[2018]2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
近年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工作方案》不能滿足自治區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需要,同時包括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內的多個交易監督管理服務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發生了較大的變革;谝陨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于2021年宣布《工作方案》失效。
目前,2022年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即將開展,行業交易規則和監督標準亟須立法完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制定了《辦法》,擬通過立法的規范引導,依法加強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通過法治手段推進自治區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
三、政策特點
《辦法》立足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工作實際,從項目采集入庫到項目招標的整體性出發,著眼保護各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落實統一規范、公平競爭、服務高效、誠實守信的要求。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注重持續發展,明確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公開采集申報,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并將進行招標的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采集和申報情況納入項目評標標準,以保護申報單位前期有形無形資產投入。
其二,堅持方法原則,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招標代理等各項活動,同時以問題為導向,對地質勘查單位以往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列入行業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予以限制或準入,以維護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地質勘查行業秩序,促進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地質勘查工作質量。
其三,立足切實可行,《辦法》的編制,以多年來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成功實踐為基礎,來源于實踐,形成適應性技術后應用于新的實踐。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